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各地区有关部门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干预煤炭价格。
通知要求,在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保障交易主体公平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干预企业签订合同;坚持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对规范并符合运输条件的中长期电煤合同优先配置运力,日常执行中优先保障运输。(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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