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正式施行

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正式施行

  • 2009年03月10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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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1日起,在矿山关闭前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采矿企业,其采矿权申请5年内不被受理。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消息,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
 
即将实施的规定中要求,矿产资源开采时,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同时开始。违反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王守智表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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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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