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合金网讯: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规范、监管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等工作提出4方面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令行禁止,抓紧抓实抓细项目备案各环节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要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各地要做好本地区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建设地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论证。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在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时,须确保项目备案前已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是要规范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对确有必要新选址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需遵照相关要求。
四是要强化钢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制定加强已备案钢铁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建立本地区备案钢铁项目动态管理台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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