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称,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在适用税率方面,通知明确: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此外,通知还对稀土、钨、钼资源税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其他征管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市场人士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实现稀土资源税统一,让市场环境更加公平,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同时,将提高稀土生产成本,压缩企业利润,也有利于从源头推动稀土价格上涨。
中国铁合金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拷贝或转载,否则视为侵权,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郑重声明!
- [责任编辑:Yueleilei]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