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2年第6号
根据《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要求,为满足铸造行业用生铁需求,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报送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我部将对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企业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装备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对认定后又违反《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并从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附件: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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