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1日公布《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根据公告内容,铟、钼两个产品的出口配额申报条件较2007年3月公布的《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对于新申请出口配额的企业门槛有所提高:
铟生产企业,对于新申请出口配额的企业,产量标准有所提高:
2012年新规定: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铟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12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18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22吨以上。2007年的规定: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针对钼生产企业,如果新申请出口配额的企业,年产量标准较之前提高:
2012年: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钼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6000吨以上;2007年规定:以近三年年均生产量、出口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
针对流通企业,标准有所降低:2012年规定:获得出口配额且2008-2010年有钼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与2007年的条件相比,取消了出口量的限制。2007年规定:近三年年均出口已焙烧钼精矿、钼铁600吨(实物量,下同)以上,钼酸盐(钼酸盐、钼酸铵、其他钼酸盐)15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200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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