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中涉及产品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中涉及产品

  • 2009年07月21日 13:19
  • 来源:

  • 0
  • 关键字:钨 钛 镍 钒 锰 金属硅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中,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需要延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后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
 
三、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所附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其中具体涉及到铁合金方面的产品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简称
其他要求或注释
23
2620991000
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
残渣
 
58
8102970000
钼废碎料
钼废碎料
 
62 
8111001010
未锻轧锰废碎料
锰废碎料
 
64
8112220000
铬废碎料
铬废碎料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证 书 名 称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其他要求或注释
4
2618001000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
含锰大于26%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
GB 16487.2
Mn>26%
6
2619000020
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
GB 16487.2
用于回收钒
8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GB 16487.2
 
12
2804619001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多晶硅废碎料
 
 
13
2804619090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其他硅废碎料
 
 
35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不锈钢废碎料
GB 16487.6
 
36
8101970000
钨废碎料
钨废碎料
GB 16487.7
 
37
8104200000
镁废碎料
镁废碎料
GB 16487.7
 
39
8108300000
钛废碎料
钛废碎料
GB 16487.7
 
42
8112922010
未锻轧的钒废碎料
钒废碎料
GB 16487.7
 
43
8112924010
未锻轧铌废碎料
铌废碎料
GB 16487.7
 
46
8113000010
碳化钨废碎料(包括粉末状的)
碳化钨废碎料
GB 16487.7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证 书 名 称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其他要求或注释
16
7503000000
镍废碎料
镍废碎料
GB 16487.7
 
 
 
  • [责任编辑:editor]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