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准入条件要求抬高 利于钢铁行业发展

废钢铁准入条件要求抬高 利于钢铁行业发展

  • 2012年08月17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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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废钢铁 钢铁行业
[导读]
中国铁合金网讯: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要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信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不仅对从事废钢铁加工的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还在企业的布局与建设,以及工艺、规模、设备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门槛。
 
《准入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其中比较关键的指标包括: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方米。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此外,《准入条件》还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业内人士指出,《准入条件》将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在废钢资源上长期“吃不饱”的局面,有利于钢铁企业的发展。还认为《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环保、减少污染,同时可以提高废钢加工行业的集中度,提高废钢的加工水平,对保障钢铁企业的资源供给有利。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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