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7月1日起,山西省暂时调低重点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
征收标准规定,对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经批准合法的热回收焦炉焦化企业以及重点国有焦化企业,并且生产经营都正常的80家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低为3元/吨焦;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正常的合法焦化企业和已完善了土地、环保、取水等行政许可手续批准保留的55家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5元/吨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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