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机制,近日省财政出台《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奖励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奖励标准、资金申请与核拨、资金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我省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给予奖励;二是奖励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但不能平衡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地方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推进产业升级以及支持淘汰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三是对省政府确定的列入淘汰计划的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5个行业确定了具体奖励标准;四是奖励范围定为2008年至2010年期间淘汰的落后产能,对于未在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奖励的时间推后两年执行,但奖励标准根据“关停越晚、奖励越低”的原则减半执行。五是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为由各州(地、市)经委、财政部门申报、第三方核查、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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