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有四不授予。其中与我们有关的:用化学的方法获得的物质。本专利,如果作为制取方法保护来申请专利、申请保护其特有的工艺,则是可行的。如果作为产品,是不可行的。根据专利权利要求,有人认为,如果生产稀土金属丝的工厂买了混合稀土金属生产的“金属丝”是侵权的话,那么供原料的工厂是不是也侵权?因为原料的性质就“侵权”了,会不会“连座”?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是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一定有它的道理。
根据以上的种种疑问,特举例说明:湖北一家稀土金属厂,拥有此项专利,主要生产稀土金属丝,2003年湖北这家稀土厂突然将〈包头长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了他们的“稀土金属丝专利权“,长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大吃一惊,因为他们一直是按国家稀土标准来生产金属丝的,在此专利公布之前就已经是这么生产,而且业内的稀土金属丝生产厂家都是这么生产的。长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诸多业内专家仔细的研究了此项专利的内容,认为这个专利有诸多不科学的地方,因为该专利”不但覆盖了前二十多年国家科技攻关成果,而且还封死了今后二十年科技攻关的方向和内容“因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取消这项专利的请求,内蒙古稀土行业协会,全国稀土钢铁协作网办公室,稀土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稀土学会等单位,均正式发文表示支持长河稀土提出的取消此项专利的上诉,其中业内数十名专家还联合签名,发表了自己对此项专利的观点以及对长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支持。
2004年春节之前,申请取消此项专利权的案件在北京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其中长河稀土稀土新材料公司举出了大量稀土方面的专业文献来证明此项专利所规定的稀土产品的技术指标早已存在,而此案涉及到的高深的稀土知识和复杂的表述方法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湖北稀土厂的发明者则一再坚持这项专利是创新的,复审的口头审理到此结束,但是到今天为止,专利局仍未做出处理决定。据说现在湖北这家稀土厂再次把〈长河稀土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长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还在生产稀土金属丝,而且这次不仅告了长河,还连把使用长河稀土厂金属丝的某钢厂也一块告上法庭,据悉此案将于今年3月份在呼市再次开庭审理。这对两家工厂来说不能不说是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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