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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0月20日发布关于《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公示,其中提到,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全省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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