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电网企业不会因此“多收钱”

广西发改委: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电网企业不会因此“多收钱”

  • 2021年11月29日 09:25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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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广西发改委,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电网企业
[导读]《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中国铁合金网】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7月和10月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加强政策衔接,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
 
2021年4月,我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桂发改价格〔2021〕326号),自6月1日起在全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电网调峰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试行方案执行范围、峰谷价差较小,用户削峰填谷效果有限。2021年入夏以来,我区受空调负荷居高不下、受用电需求持续增长等因素影响,电力供应明显趋紧,持续开展错峰用电、有序用电,供电形势严峻,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扩大执行范围、拉大峰谷价差、调整峰平谷时段、设立尖峰电价,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作用,进一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
 
三、起草过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文件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开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研究,通过深入发供用电企业现场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和发供用电企业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形成方案稿件后,两次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相关电网企业,14个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研究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将实施范围在大工业用电试行基础上,扩大至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
 
(二)优化时段划分。根据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重新划分高峰时段、平段时段,低谷时段不变,并设立尖峰时段。其中,高峰时段为每日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并考虑夏季高温月份以及冬季温度较低月份用电高峰负荷过大,在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设置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拉大峰谷价差。将峰平谷比价从原来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峰谷电价价差达3:1,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基础上再上浮20%。
 
(四)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明确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价差低于本方案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方案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电网企业由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六)相关事项。加强政策衔接,取消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此类用户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属于的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电力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或继续执行广东肇庆地区相同电价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广西标准执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未安装、调试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后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此次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原则,统筹考虑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各方利益,力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发供用多方共赢,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电网企业不会因此“多收钱”。
 
文章来源:广西发改委

 

  • [责任编辑:kangmi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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