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

广西出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

  • 2012年10月08日 13:34
  • 来源:

  • 0
  • 关键字:锰矿
[导读]
中国铁合金网讯: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全区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
 
《办法》规定了年检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采矿权转让情况;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履行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办法》规定,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年检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 广西国土资源网)
  • [责任编辑:editor]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