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5年发行超3.26万亿 发改委重申防范地方债风险

企业债5年发行超3.26万亿 发改委重申防范地方债风险

  • 2017年10月12日 10:35
  • 来源:网络

  • 0
  • 关键字:发改委
[导读]中国铁合金网讯: 企业债五年发行规模超3.26万亿元 发改委重申防范地方债风险

企业债5年发行超3.26万亿 发改委重申防范地方债风险

 
   企业债五年发行规模超3.26万亿元 发改委重申防范地方债风险



  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八大以来,企业债券累计核准发行2206只,规模超过3.26万亿元,相比之前五年增长了34.36%。

  企业债作为“稳增长、调结构”的一大工具,债券资金主要投入交通、能源、保障性住房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以及环保、旅游、养老等国家大力扶持的行业领域。

  发改委表示,将继续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募投项目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还将强化企业债券的产业引导功能等。

  城投公司作为企业债券一大发行主体,发改委曾专门发文表示要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此次,发改委重申要有效管控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系列战略部署和安排。

  企业债发行规模迅速扩张

  企业债从1987年开始发行,最初发行量不足100亿元,主要为少数大型中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逐步发展到2016年全年发行量超过7000亿元,年末存量规模近5万亿元,融资主体涵盖中央、省、市、县各级国有和民营企业。

  官方数据显示,2006-2016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5.18万亿元。随着企业债由计划指标审批模式,转为面对市场的核准方式,加之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容,企业债发行规模也随着迅速扩张。十八大以来,企业债券累计核准发行规模超3.26万亿元,相比之前五年增长34.36%。

  2013年以来,发改委陆续推出16个企业债券专项创新品种,累计发行359只,总规模接近4000亿元,包括“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多紧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内需等政策。

  截至2017年10月11日,企业债余额约3.2万亿元,在全部约72万亿债券余额中占比4.39%。不过,企业债余额仅次于公司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为目前第四大类信用债品种,占比13%。

  发改委投资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企业债主要针对非上市企业,区别于上市企业多集中在产业领域,非上市企业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以城投公司、国有企业为主。这些领域为我国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债的发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此类非上市企业,也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票、短融等债券品种进行融资。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发改委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有标的项目,而其他债券都可以用来补充流动性、弱化资金的特定用途。相比之下,企业债更对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项目主体进行融资,更准确地支持各区域经济、产业建设。

  此外,企业债期限以7-10年长期限为主。如9月份,国家发改委核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申请,同意其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30亿元,其中约18亿元用于具体高速公路建设,1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债券期限为12年。

  有效管控市场风险

  下一步,发改委表示,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企业债券改革创新发展,培育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动能。具体包括,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募投项目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坚持企业债券品种创新不停歇,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行业以及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加强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

  就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吴亚平表示,比如国家重大工程、重点消费领域、鼓励支持的行业等,可以纳入“正面清单”,而政策限制的领域,如没有剥离政府融资功能的地方融资平台等,可纳入“负面清单”,在债券发行方面做到“有保有压”。

  发改委还表示,要有效管控企业债券市场风险。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和专业中介机构责任,筑牢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系列战略部署和安排,规范企业举债行为,对企业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早在今年8月份,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发改委曾专门下发《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表示要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出“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不予转报”。

  明明表示,募投项目的正负面清单其实在今年多次提及,总体来说,这是发改委在十九大之前再次明确企业债发行的方向性指引,重申了不得显性或者隐性让政府承担责任,重申了风险底限。预计在政府隐性担保、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问题上,后续审查会愈加严格;而对涉及“一带一路”、长三角经济发展、京津冀建设等重点项目的企业债发行支持将产生利好。

 

  • [责任编辑:liuzhengrong]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