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复审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案,OCI的税率或将从2.4%提高到33.68%

商务部复审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案,OCI的税率或将从2.4%提高到33.68%

  • 2016年11月23日 09:33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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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硅 金属硅 多晶硅 光伏
[导读]11月22日,针对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的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要求,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

11月22日,针对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的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要求,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据了解,国内产业于2012年7月2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申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的公告》,裁定原产美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根据终裁,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征收2.4%—48.7%的反倾销税。

但是反倾销措施实施后,韩国多晶硅倾销进口的情况反而愈发严重。2014年, 韩国超越德国和美国成为进口多晶硅的第一大来源地。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2013年相比,2014年来自韩国的多晶硅进口量增长了65%,达到3.5万吨。2015年,进口量又同比增长了35%,达到4. 8万吨。

2015年由于国外多晶硅的大量倾销进口,国内多晶硅市场价格从年初的14.4万元/吨降至年底的10.6万元/吨,累计跌幅达到26.4%;年平均价格为12.4万元/吨,同比下降22.6%。

并且韩国多晶硅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和第三方机构的分析报告均显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多晶硅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仍然大幅低于其正常价值,实际倾销幅度远高于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

另外,韩国虽然有有10万吨多晶硅产能,但却几乎没有光伏产业及光伏运用需求,其多晶硅基本上依赖中国市场消化。量升价跌,成为占比近半的最大进口,冲击了国内的多晶硅产业。

作为申请人之一的的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保利协鑫全资子公司,2015年多晶硅产量7.5万吨,为全球最大规模多晶硅企业。保利协鑫同时有近20吉瓦硅片产能,2015年硅片产量15吉瓦,全球市场占比三分之一。

复审申请书中表述道,“纠正韩国企业的不公平倾销行为不会引起国内市场的供应紧张或价格上涨。2015年,中国太阳能电池片总产量为41GW;中国多晶硅有效产能共计19万吨,实际产量为16.9万吨。仅国内现有多晶硅产能就足以满足近40GW电池片的原料需求。2015年,来自德国、美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挪威、日本和沙特的进口多晶硅累计超过6万吨。即使不考虑国内产能通过进一步技改仍有提升的空间(2015年通过技改增加产能3.5万吨),现有国内产能和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也已经超出下游企业的用料需求。再者,国内十几家多晶硅企业之间已形成充分竞争关系,任何企业想在短期内抬高价格都无异于主动放弃市场。”

鉴于以上原因,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申请书中的建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出口价格仍然明显低于其正常价值,实际倾销幅度为33.68%,远高于原审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针对本次期中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郑江、于治国、张金定

电话:86-10-65198076、85093407、65198053 

传真: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22日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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