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2016年07月08日 09:53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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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导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
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
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
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
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
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
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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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
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
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
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
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
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
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
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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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
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
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
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
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
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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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
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
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
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
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
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
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
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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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
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
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
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
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
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
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
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
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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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
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
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
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
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
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
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
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
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
息。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
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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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
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
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
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
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
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
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
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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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
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
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
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
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
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
推进税收协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
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
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
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
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
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
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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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
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
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
公示。
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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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
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
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
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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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
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
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
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p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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