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暂行)》及组织实施2015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暂行)》及组织实施2015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

  • 2014年11月05日 14:49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 0
  • 关键字:铁合金 钢铁 直购电 甘肃省
[导读]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暂行)》及组织实施2015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有关火力发电企业:

为规范有序推进2015年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对《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见附件1)。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加快组织相关企业开展2015年直购电申报工作。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愿意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要按照细则要求,完整准确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见附件2)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务必于2014年11月14日前,企业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营销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完成后,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省电力公司组织资格审查。11月25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申报企业在省电力公司网站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gs.sgcc.com.cn)。公示完成后,相关企业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办理系统登录数字安全认证相关手续,12月1日开始交易,12月10日完成直购电交易,并签订交易合同。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发本通知。

联系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价处  吕海刚

联系电话:0931-8412389

 

附件:1.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暂行)

            2.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点击打开链接

            3.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14年11月4日

附件1

 

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根据《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甘政发〔2013〕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自愿交易、风险共担、互利共赢、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正常的电网调度交易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实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电力电量的平衡,配合甘肃能源监管办审核发电剔除容量,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

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审查等工作;

省能源局参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用户年度利用小时数和发电剔除容量;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等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电力用户条件。省内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四类工业企业;纳入2014年增量直购电交易范围的企业;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但未签订直购电年度合同的新增电量高载能企业,可在年中与火电企业进行直购电交易。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87号)要求的用电企业。

第七条  发电企业条件。单机容量原则上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不含自备电厂)。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对申请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进行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在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公布。

第九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按年度开展。上年第四季度,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营销部门申领、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省电力公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应为电力用户执行目录电价的生产用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通过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开展。

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撮合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三条 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由发电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甘肃省电力公司根据合同交易电量,编制交易、调度计划并执行。

第十四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的发电容量不再安排参与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

直接交易容量剔除,根据实际交易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等效利用小时数进行计算,并根据季度交易电量变化相应调整。(合同用户上一年用电等效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计费容量)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电量为准。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目录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按月结算,年底清算。

第十九条  电量结算时,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再结算其它电量。

第二十条  结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用电企业目录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照无功就地补偿原则,确保功率因数达到要求。功率因数考核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平台公布2014年电力用户交易履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保持负荷相对稳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参与系统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要自觉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五条  直接交易中出现纠纷,可按《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它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如转让不成功,该发电企业按合同约定赔偿电力用户损失后撤销该交易;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约定赔偿发电企业损失后撤销该交易。

第二十八条 在直接交易合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1.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其它用户的;

2.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3.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5.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或严重违反交易合同约定的;

6.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对2015年度未履行合同的企业,暂停责任方次年交易主体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操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Phillip.Feng]

评论内容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   注册
请先登录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