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下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强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要遵循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等原则。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通知规定,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规定,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在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此外,对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通知规定,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通知要求,上述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据悉,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要求。
- [责任编辑:Yuele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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