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129号)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4.03吨标准煤(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4.8092吨标准煤下降16%;2015年,化学需氧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0.82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8.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2%);氨氮(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总量控制在0.11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15.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15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8.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8.45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8.1%。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逐步降低高耗能行业产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和督促淘汰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执行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实行限产计划,制定产品产量控制计划,对产品单耗高、严重浪费能源及未配套生产的企业,不予分配限量计划。(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项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和差别化审批流程。延伸产业链条,不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钢铁、电解铝等项目。重点培育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化工、冶金、建材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推进钢铁产品和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集聚,积极推动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中小企业“一业带百企”、“一园带百户”工程,构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六)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出台《乌海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认真清理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着力做大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强产业准入管理。加快实施独立能评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立资源环保型工业项目联审工作机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资源加工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实施和强化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负责)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九)组织实施节能“三百”工程。以国家实施的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为重点,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推进节能工程尽快竣工并投产运行。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三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加大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划管理。开展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强化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管理。到2015年,力争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再生水处理规模4万吨/日;三区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脱磷除氮设施;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实施脱硫脱销改造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销设施。(市环保局、市住建委负责)
(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组织好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培育10户国家级和20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骨干企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区政府、三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二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3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负责)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广车载桶密闭式垃圾收运模式和密闭式垃圾自动回收系统,社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推进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负责)
(十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抓好具有代表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农业、工业、城镇和生态用水,将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举措落实到各个领域和环节。重点推进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推进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十九)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乌海电业局负责)
(二十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区、各行业,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实行“问责制”。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狠抓落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分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及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的统计监测,建立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及各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目标单位评价考核。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各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发放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乌海电业局、市银监局、市水务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市环保局负责)
七、突出重点领域,抓好全社会节能减排
(二十七)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实施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旗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减排重点企业,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6号),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黄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抓紧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严禁使用粘土砖。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周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市住建委、市执法局负责)
(三十)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交通布局,完善路网结构,实现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实施城市疏堵技术改造工程,研究交通拥堵治理技术,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调整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鼓励推广购买节能车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5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会、市广电局负责)
八、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七)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抓紧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标准和规范,并尽快实施。鼓励各区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九、完善政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三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的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收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乌海电业局负责)
(三十九)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市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我市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取生态保护保证金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
(四十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定“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
(四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鼓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风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模式。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管。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发电,开展城市试点,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乌海电业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壮大节能服务企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
(四十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脱硫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五)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水务局负责)
(四十六)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会、市广电局负责)
(四十七)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三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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