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云南省政府继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统调电网直供的铝、铜、锡、铅锌、钢铁、铁合金、黄磷、电石、烧碱、水泥等10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平水期电价,并对其阶段性用电实施特殊电价扶持办法。扶持标准为:每千瓦时电价在平水期电价的基础上,下浮0.06―0.08元。
还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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