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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严控铁合金行业新增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区铁合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宁发改环资〔2021〕809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本)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类铁合金冶炼项目建设(新、改、扩),包括已批未建及未完成节能评审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或高炉冶炼的普通硅铁(8028, -70.00, -0.86%)、锰铁、镍铁、铬铁、硅锰合金、硅钙合金、硅铝合金、硅钙钡铝合金、硅铬合金、稀土合金等。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以铁合金矿热炉或高炉的容量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置换是指对矿热炉或高炉的容量进行减量置换,即建设的炉型容量小于退出容量,置换比例指退出的炉型容量与建设的炉型容量之比。单台矿热炉容量为冶炼用变压器铭牌标称容量之和,高炉容量为高炉内腔体积。
第五条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铁合金冶炼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不接受跨省产能置换;矿热炉规模须达到2台31500KVA及以上(特种铁合金除外),同步配套建设尾气余热综合利用工程。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总装机容量、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炉型容量确定。用于置换的铁合金炉型应为6300KVA以上的铁合金矿热炉、2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生产用高炉(锰铁高炉100立方米以上)。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产能。
(二)已享受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的退出产能。
(三)截止2021年底,停产3年以上的企业产能。
(四)精炼炉产能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附件1),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跨市产能置换,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附件2),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转出产能的真实性后予以公告。
第九条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炉型、容量、数量,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炉型、容量、数量,拆除时间安排。
(三)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出让公告。
(四)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应列明所有产能受让方。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原则上,同一冶炼设备产能最多出让给2家企业。
第十条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须同时撤销。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对于同一台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台实际建成投产矿热炉(高炉)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新建项目方案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
第十三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抽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文章来源:宁夏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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