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合金网讯:
为推动浙江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19﹞269号)要求,浙江省决定对省内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浙江省将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分类别分阶段分项目加价政策(具体见附件)。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重复加价。
内容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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