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 2017年06月29日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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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9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二、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另附《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驻署纪检组、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要求以及2017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年内基本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部署,决定在2016年6月以来的改革试点基础上,自2017年7月1日起,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进口领域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2017年7月1日起,建成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在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税收征管要素海关审核后置等改革措施。同步推进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报关单,由现场验估岗处置;其中被H0、H1或H2参数捕中的,按相关流程处置。

(二)7月1日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黄埔)分别开展空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陆运货物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三)取消专业审单,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向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过渡有关安排

(一)2017年7月1日起,停用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口风险参数,区域通关一体化出口风险参数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统筹维护管理。

(二)被区域通关一体化出口高风险参数捕中的报关单,涉及出口关税风险的,由现场验估岗处置;其余由现场综合业务岗处置。

(三)对于6月30日前由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审结的报关单证,遇有需要进行修撤单等后续问题处理时,以及7月1日后个别尹特殊原因仍进入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的报关单,由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所在直属海关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处置。6月30日前,各直属海关完成HP2015系统中承接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审结报关单修撤的对应岗位和角色授权的调整。

(四)过渡期间的应急机制,详见附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海关各现场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的设置;各直属海关完成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和相关现场岗位的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配备必要的办公、后勤等设施。

(二)对于暂时进口、直接退运、租赁进口、修理货物等在通关过程中有必要实施现场单证作业的报关单,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筛选并转现场综合业务岗处置。

(三)对于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由各直属海关二级风险防控中心参照现有规定办理,具体处置由各现场综合业务岗负责。

(四)建立税收征管中心与各直属海关的联络机制,由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牵头,将本关关税职能部门、稽查处以及本关区现场岗位(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业务联系人、应急联络人名单及联络方式报送各税收征管中心,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并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应急协调工作方案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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