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菱镁矿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出调整。
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此次调整锡矿石为各类矿种资源税提高幅度中之最,税率较原先提高了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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