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地方或地方控股的规模以上电石、铁合金、金属镁、玻璃和水泥生产企业(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网上购电部分)。
(二)奖励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实际用电量奖励0.04元/度,即市县两级政府各奖励0.02元/度。(用电超出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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