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9.26
金属铬 GB 3211-87 代替GB 3211-82
本标准适用于炼制高温合金、电阻合金、精密合金作铬元素添加剂用的金属铬。
1 技术要求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1.1.1 金属铬按铬及杂质含量的不同,分为五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规定。
牌号
|
化学成分/%
|
|||||||||||||||
Cr
|
Fe
|
Si
|
Al
|
Cu
|
C
|
S
|
P
|
Pb
|
Sn
|
Sb
|
Bi
|
As
|
N
|
H
|
O
|
|
≥
|
≤
|
|||||||||||||||
JCr99-A
|
99.0
|
0.35
|
0.25
|
0.30
|
0.02
|
0.02
|
0.02
|
0.01
|
0.0005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5
|
0.01
|
0.50
|
JCr99-B
|
99.0
|
0.40
|
0.30
|
0.30
|
0.04
|
0.02
|
0.02
|
0.01
|
0.0005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5
|
0.01
|
0.50
|
JCr98.5-A
|
98.5
|
0.45
|
0.35
|
0.50
|
0.04
|
0.03
|
0.02
|
0.01
|
0.0005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5
|
0.01
|
0.50
|
JCr98.5-B
|
98.5
|
0.50
|
0.40
|
0.50
|
0.06
|
0.03
|
0.02
|
0.01
|
0.0005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5
|
0.01
|
0.50
|
JCr98
|
98.0
|
0.80
|
0.40
|
0.80
|
0.06
|
0.05
|
0.03
|
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
|
|
1.1.2 需方对化学成分的个别元素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供方协商。
1.2 物理状态
1.2.1 金属铬应呈块状交货,最大块度应通过150mm×150mm筛孔,通过10mm×10mm筛孔的量不得超过该批总量的10%,3mm×3mm筛孔的筛下物不得交货。
1.2.2 需方对块方如有特殊要求,可与供方协商解决。
1.3 外观质量
金属铬的表面应精整呈现铬的本色,断面应致密无气孔。
2 试验方法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备,按GB 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备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方法按GB 4702《金属铬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 检验规则
3.1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85《铁合金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2 组批
金属铬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不足一个包装件的余量、可与同牌号的产品合并。
4 包装、标志、储运和质量证明书
4.1 包装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50kg或100kg。
4.2 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3650一83的要求。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备,按GB 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备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方法按GB 4702《金属铬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 检验规则
3.1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85《铁合金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2 组批
金属铬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不足一个包装件的余量、可与同牌号的产品合并。
4 包装、标志、储运和质量证明书
4.1 包装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50kg或100kg。
4.2 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3650一83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木标准出中华人民共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木标准出锦州铁合分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树杰、关桂华、赵志军。
本标准中JCr99-A、JCr99-B、JCr98.5-A三个牌号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Y“,本标准中其他牌号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I”。
木标准出中华人民共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木标准出锦州铁合分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树杰、关桂华、赵志军。
本标准中JCr99-A、JCr99-B、JCr98.5-A三个牌号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Y“,本标准中其他牌号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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