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证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能减排和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精神,在对省内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认真清理的基础上,要求电力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光伏产业)的优惠电价,恢复执行目录电价。同时,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将我省限制类企业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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