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同意予以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既是自治区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继承,又是新历史时期的发展。《规划》在认真总结和评价首轮规划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全区矿产资源现状,立足新起点,应对新形势,对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进行了统筹规划。
本《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地质调查院、国土资源信息院和地质监测院共同完成。《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08-2015年,展望到2020年。《规划》从2006年12月开始,规划编制组讨论、研究和制定了规划研究编制方案和规划编写提纲,开展了《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与开发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与矿业权设置及小矿有序发展的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五个专题。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规划》文本、附图和附表;2008年3月13日国土资源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规划》进行了预审,《规划》广泛征求了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的意见,几经修改,于2009年5月报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于2009年7月1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从而进一步指导盟市、旗县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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