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特钢、兖州合金钢等4家公司将进行合并重整

  • 发布日期:2019-09-30
  • 作者:fe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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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特钢、兖州合金钢等4家公司将进行合并重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特钢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全兴锻造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2019年6月26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19年7月22日,根据债务人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19年8月2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审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已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分别担任齐鲁特钢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19年8月28日,申请人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称“兖州合金钢等三家公司管理人”或“管理人”)以“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合金钢”)、齐鲁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特钢”)、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装”)、山东全兴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锻造”)四家公司(以下合称“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当关联交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及四家公司财务与资产高度混同难以区分的事实,四家公司单独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9年9月16日起对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特钢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全兴锻造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同时,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并重整管理人。

(转自青山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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